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舟山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发[2005]35号),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正县处级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市级机关行政后勤事务工作的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推进市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指导各县(区)机关及市级机关后勤工作。
(三)负责市委、市政府机关及局财务所辖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监督执行。
(四)负责部分市级机关房产管理,对部分机关用房和干部职工临时性住房、集体宿舍进行统一管理、调整、分配和维修;承办部分市级机关工作人员住房货币补贴等住房制度改革后的有关工作。
(五)对市委、市政府部分机关和局财务所辖单位的固定资产行使资产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职能,实施归口管理;负责市委、市政府机关的车辆购置、维修管理工作。
(六)负责市行政中心安全保卫、消防等综合管理工作,协助公安和信访部门做好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七)负责市行政中心归属管理的设备设施使用、维修、绿化、卫生保洁、供电供水供气等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协调社会服务机构承担的服务性工作。
(八)负责管理市行政中心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九)负责对局下属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 局纪检组、监察室
(一)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抓好党风、政纪、反腐败的宣传教育和有关制度建设;
(二)监督检查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落实党的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机关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三)贯彻上级纪委、监察局的纪检监察工作精神,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调查局处级以下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受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的控告、检举、申述;
(四)参与局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围绕局中心工作,开展行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协助局党组抓好纠正部门不正之风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五)完成市纪委、市监察局、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三、局属事业单位:
(一)市机关服务中心
负责市行政中心的机关食堂、卫生保洁、花卉摆放、饮用水供应、废旧物品回收、理发室、医务室、商务中心、文印中心、机关工作人员上下班交通等后勤保障服务与协调工作。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协调处理有关事项;检查督促行政中心各楼宇环境卫生,开展爱国卫生活动,落实除灭“四害”措施;负责会议中心的管理服务;协调医疗保健和疾病防治工作;负责市行政中心机关工作人员乘车站点管理工作;开展对外有偿服务。
(二)市机关车辆服务中心(市机关车队)
负责授权范围内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车辆购置、维修及管理工作;负责市委、市政府领导公务用车和市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用车的调度和服务;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车辆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对驾驶员的思想道德、文明服务和安全行驶教育,负责处理车队车辆交通事故;负责车队车辆的建档、调拨、过户、上牌、审验等手续;负责行政中心机关停车位的安排和行政中心洗车点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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